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交警辅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伤亡事故,公安部交管局10月17日印发修订完善后的,明确执勤执法实行分级防护,细化了路面执勤执法、查处交通违法、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要求。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佩带多功能腰带、对讲机、执法记录仪、催泪喷射器、警棍、手铐,根据需要携带警绳、约束带等装备,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还应当佩带挂肩警示灯、发光指挥棒、强光手电等主动发光装备。执行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防割)手套、防弹头盔、警械武器等装备。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交通警察履行前款职务时应当穿着反光服,佩带多功能腰带、对讲机、执勤记录仪等装备和必要的防护装备,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还应当佩带挂肩警示灯、发光指挥棒、强光手电等主动发光装备。警用巡逻车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装备的数量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状况和执勤执法实际需要确定,执行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阻车器、防暴盾牌等装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需求。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需求。
袭击警务人员的处罚
袭击警务辅助人员,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处理,这是因为警务辅助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无执法权限。只能按殴打他人等法律处理。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收起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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