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2、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在采购实务中存在混合项目的情况,即一个项目中包含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中两种属性以上的内容,这时对于这类项目属性的界定常发生争议。而项目属性的确定对实务操作非常重要,不仅影响项目的具体实施,特别是货物、服务与工程的属性界定,还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
为此,87号令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