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票未使用过期不退款

如题所述

景区门票过期不退不合法。

经营者单方面规定的“门票不退不换”,是以格式条款做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共性如下:
1、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4、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5、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霸王条款”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常见的“霸王条款”如下:
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
2、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公司所有。
3、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4、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5、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综上所述,遇到霸王条款后一定要保存好消费的证据,这个是维权必须的要素,建议一开始和商家进行协商,争取友好解决。去找商家所在区的工商行政主管监督部门进行投诉维权,交由政府行政部门对商家进行处罚,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三)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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