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

如题所述

深圳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如下:
缴费基数
1.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2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1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最低缴费基数:2200元/2360元
2022年1月1日前已在单位就职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2022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22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
最高缴费基数:38892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8892元(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964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2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最低缴费基数:2200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
最高缴费基数:38892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8892元(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964元×3倍)。
缴存比例
1.单位缴存比例调整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3.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执行时间
执行期限: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1、2022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2、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22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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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对缴费标准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根据最新政策,深圳市将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确定缴费比例。对于工资较高的职工,缴费比例可能会有所增加,以保证公积金账户的积累。此外,政策调整还可能涉及公积金缴费上限和下限的调整,以适应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这些调整旨在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确保职工能够享受到公积金的福利,并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并及时调整缴费计划,以确保遵守最新的缴费标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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