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0-01
工伤的伤残标准和人身损害的标准是不同的,另外,即使是工伤,株洲本地人的和外地人的也是不同的,为此,建议您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会更好些。
〓八级伤残标准的法律规定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全文
〓工伤等级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全文
〓袁某公交车上摔伤八级伤残依消法获赔21万
袁某2009年11月30日下午在B支1路公交车上摔伤致八级伤残案,袁某于2010年6月10日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交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3227.54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于2010年7月26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被告公交公司辩称不能证明系由急刹车引起、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只赔偿140000元。
本律师作为原告袁某的代理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经法官调解,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而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以消法为依据合法合理计算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损失金额322707元,并促使公交公司同意赔偿其中的70%即225895元,扣除已经预支付的16000元,公交公司还应赔偿袁某209895元,于2010年8月20日前付清,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全文
〓工伤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案
【委托人】许某,男,48岁,籍贯四川省巷溪县,住四川省射洪县,职业为农民。
【基本案情】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将自己承包的蓝商高速公路FJ8标段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了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被诉人(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而被诉人又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包工头任铁厚施工队,本案申诉人许某系任铁厚施工队中一名工人,后申诉人在蓝商高速公路FJ8标段项目工地干活时跌落致伤,牙齿多处脱落,双臂粉碎性骨折。后代理律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许某为8级伤残。
许某受伤时只知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主体,不知道有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主体存在,更不知道两者之间分包合同关系。因此,许玉全将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来追究责任。由于,许玉全来工地工作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伤认定程序上缺乏有力的证据而暂停。后申请人向商州区仲裁委提出要求确认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商州区仲裁委经审理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又诉至商州区法院被驳回。历经交涉,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劳务项目用工单位浮出水面。于是,将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被诉人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等待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2008年6月24日到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承包的商州区四合村蓝商高速项目工地工作,同年9月21日上午,申请人在工地受伤,后申请人向商州区仲裁委提出要求确认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商州区仲裁委经审理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又诉至商州区法院,经查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了被申请人公司,申诉人认为其受雇于被申诉人公司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干活,工资来源于被申诉人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现依法申请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