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正能量立法目的 _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_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_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_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要求 1、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2、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
3、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反有组织犯罪法六大亮点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选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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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办理方面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稽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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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
对依法查办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
亮点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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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 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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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 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亮点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做了一些新的规定。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具体措施:
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
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
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