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赊货开店,几年合计欠100多万,2018年4月10日下判决,7月去公安报案,11月公安让法院移交执行笔录,银行流水等资料,法院不移交。12月交自诉资料,今年4月去红兴隆法院要求立案,商量我公诉,6月12日执行员做完笔录,22日公安也作了笔录,九月三日去850法庭,才知道两个部门都认为不构成拘执罪,又劝自诉。按2015年7月6日拘执罪司法解释三类八项:银行流水存取交易额达158万元,超过执行标的额145万元,与执行笔录中的财产申报数额对比,明显看出虚假申报,并且2018年11月经拘留仍拘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收回,损失巨大,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有效银行流水额可以证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虚假申报经拘留仍拒不执行,造成巨额损失,符合拘执罪要求条件,如果还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请求法院交给公安协助补充证据吗?如订货的微信聊天记录,定货打款给哪个厂家,订货量。如果不行,只能选择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