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什么产生

如题所述

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自由裁量权产生。

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行政合理性原则发展历程: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理性原则起源于德国。合理性原则在德国虽没有普通法这样的历史,但其源头亦可追溯到19世纪末期的一些司法宣告(the Judicial Pronouncement)之中。在这些司法宣告中,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援引这些原则来审查在法律领域或有关程序事务方面警察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the discretionary powers of the police authorities)。

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1957)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1978)。 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1989)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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