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我家有一块地 在97年发证时归我家承包(发证前我小组村民对地根据便于耕作进行了互换,这块地是和我有争执的一方退到村民小组的,那时候因为要交纳国家各种税收,他家不缺钱,再者我们那里的地交完税收有的基本是负的,就是能基本解决人口温饱问题) 承包期限97年到2030年 08年秋收后 在94年种过这块地的村长到我家要这块地,两家打不成共识 他凭着有熟人将我们两家问题直接提交到县经济管理中心 经济管理中心将我家享有国家保护的地凭借94年一个土地法说谁94年种给谁 判给了对方 结果是这样 将我家这块地归对方所有 我家94年的地让村民小组收回 如今难题是当初97年发证我村民小组将一部分地为了便于耕作进行了互换 互换后随着国家对耕地的大力扶持,大家现在都对地进行了平整等投资 且要回我家原来94年的地相当于南辕北辙 增加了劳动强度 村民小组无法服从进行县经济管理中心的调整 但也没有对这件事进行管理到底 导致我家一般的地(4.4亩)荒废至今 草长一米多高。严重影响了我六口之家的口粮 我们多方找过县级相关部门 都在推诿 因为我们村长在我们县城有一部分社交 有哪位高人能够指点 我平民百姓的地因受到势力 人情世故的践踏真的无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吗 我父母年迈 家境十分糟糕 父亲残疾 母亲静脉血栓 因为这块地吃不好饭睡不好觉落了给慢性胃炎 父母因地流失在我和弟弟的帮助下买了一群羊 收入也不乐观 到今年我家以前的存粮已经吃完 以后我们该怎么办 何况我在外打工 我要是回去口粮就严重不足 国家一直提倡小康 我们 连温饱都解决不了哪来的小康 父母都是勤劳的农民 一辈子为土地兢兢业业 遵纪守法 怎么到头来却是如此 我们那村长乱填小麦直补 农用地上私自建厂 私自生产 凭借一些势力导致我们夹缝中生存到很困难 哪位高人给出个高招 或者哪位好心人能帮助我家解决目前的困难 难道当今社会真的邪压正吗 国家这几年对农村政策非常好 可是我家却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为什么执行和落实就这么困难
我所在的地方 是平陆县 曹川镇
前段网上可是我们那的阳光农廉夸了一番 我觉得那是我们家的希望 一看还是表扬经济管理中心 我真的无语 我看了一下阳光农廉 就来一些虚的 阳光农廉的宗旨是什么估计执行者落实者早忘了 农民想看到的是公平与公正 关心的是他的权益是否有损坏 农民也可以帮国家监督我们的执行和落实人员 结果我上去看不到我们家今年的直补 我们组今年的直补 作为村民看村与村之间的直补有什么意思 一切建立的似乎很完善 只是为了掩国家耳目 工作一无是处 前些年给村官人们绕着走 这些年只要是村官 人们拿钱买 国家有好政策 先紧自己
正义在哪???????????我家都是合法的公民,遵守公民条约。可是到维权的时候谁来………………………………………………

你说的情况不是太明了。首先,你说是自己的宅基地,那么就属于集体土地,无论是修路还是其他的开发,都必须先由国家征收后转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这样,你们就应当受到相应的补偿。但你们后面又说是属于国有企业的土地,那么就要看这国有企业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的,是通过出让受得的,还是无偿划拔的。如果是前者,而你们又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有的,可能正如你所说的是一个总证),你们也应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是后者,你们就只对房屋及房屋内的设施与搬迁等受有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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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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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09
1、1997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所以可以以此证为据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
2、1994年属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而1997年的调整分配土地属于第二轮承包,所以1997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效力高于1994年的相关处理决定,因此,可以依据1997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主张权利。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本案而言,双方协商或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起诉。
第3个回答  2010-11-17
找政府;不行就直接到当地法院告,法院先会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你就可以提起起诉由法院判决。
但你一定要注意一点,就是有很多村委会在你起诉时会骗你撤诉,等你一旦撤诉他答应你的条件都不承认了,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撤诉后是不能再起诉的,所用他就不怕你了。他们;
第4个回答  2020-09-28
我承包了村组土地,因小组要一次交五年承包费合同,我没填合同又一次交不起五年承包费,须一年一交和组长协议不通,承包费又比别组高,因家庭收入过低,造成家庭生存困境,一直未交,困小组97年到2015年村组承包出去地一直没人收,造成十多年我一家四口只有我一人口粮地,这个损失能在后承包地补回吗,但组长有权收回后承包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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