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0-11-15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重点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
3、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4、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5、专科疾病防治院(所、门诊);
门诊定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至少应提供全科医疗、内儿、妇、外、中医等基本诊疗服务,相应的药事及三大常规、生化、黑白B超、心电图以及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提供的诊疗项目。
(三)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人员配置:
1、至少6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中医执业医师。
2、至少9名注册护士。
(五)至少与辖区内1家二级或三级医院签订协议,接受其医疗业务支持和指导。
(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的政策法规,近一年内无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
(七)符合国家、省、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的其它要求。
大专院校、海岛、偏远区域等门诊定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全民医保领导小组确定。
门诊定点机构审定程序:
(一)符合以上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申请书、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清单;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制度;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有专门的管理人员,配备与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计算机网络管理设备。。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合格的医疗机构,报市全民医保领导小组核定后,向社会公示7日。
(三)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确定为门诊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有异议的,视复查结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