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2. 如果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3. 一方丧失商业信誉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4. 当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5.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 当事人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7.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8. 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9. 如果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前闭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10.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11.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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