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开发项目的自有资金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一、房开企业开发项目的自有资金如何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项目总投资的30%”。但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二、房企采用自有资金该如何计算开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津地税地[2010]49号)规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250号)规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依据上述规定,对房地产开发费用采取的是按比例计算扣除办法,因此应当按照(10005000)×10%=600万元作为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扣除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采取项目清算方式。

三、国企自有资金项目可以由企业自主进行招标采购吗?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综上所述,招标人在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情形下不管是否是自筹资金,都可以自行招标。

个人意见供参考

四、房开企业开发项目的自有资金如何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但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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