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平台合作方案

如题所述

与卡牛信用卡合作的贷款平台有哪些?申请步骤攻略

卡牛信用卡管家是业界首创全自动管理银行卡的APP产品,但现在也可以在卡牛上进行贷款业务的操作。那么与卡牛信用卡合作的贷款平台有哪些呢?跟随我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平台吧。

与卡牛信用卡合作的贷款平台有哪些?

1、招联好期贷:随借随还,放款后3秒即可到账。

2、飞贷:申请只需三分钟,授信最高三十万。

3、宜人贷借款:月利率低至0.78%,最高10万。

4、新易贷微贷款:智能审核,无抵押,免担保。

5、马上金融:飞速审批,最快2分钟放款。

卡牛信用卡管家贷款申请步骤?

1、打开“爱钱进”,会出现贷款产品特点的介绍以及其它内容。

2、点击“马上借啊”,可以到下一步。

3、确定所要申请的贷款额度。

4、验证实名信息。

5、验证申请资格,立即申请可进入下一步。

在填写好所需申请的贷款额度和个人相关信息后,应用会帮助你分析预估出最多可借的金额、最长时间和每个月应还的金额数。提交申请后,身份证验证实名完成。

最后一步就是用银行卡、淘宝账号等验证申请资格,所有验证都可以在一个页面内完成,免去了用户在操作上的困扰。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与卡牛信用卡合作的贷款平台有哪些?申请步骤攻略”的相关内容了。和卡牛信用卡管家所合作的贷款平台都是非常优秀的,闪电审批,下款快,是需要贷款的朋友的不二之选。

蓝海银行跟哪个贷款平台合作?

蓝海银行批款的贷款产品有小花钱包、众安点点、蓝抵贷、小康贷等。用户申请了贷款后,查询征信报告,如果页面显示的蓝海银行,说明该贷款是由蓝海银行批款的。也有的贷款产品,在申请页面就会显示批款机构为蓝海银行。

由于部分贷款产品没有批款的资质,因此这类贷款需要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这时候贷款服务其实由金融机构供应。

正牌网络贷款平台是和银行合作吗?

正牌的网络贷款平台,不仅仅和银行有合作,通常还和其他的持牌金融机构有合作,比如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的金融机构可以发放贷款,因此网络贷款平台没有批款权限的话,可以与这些金融机构合作,由金融机构来供应批款的服务。

银行也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的一种,因此用户申请的网络贷款,具体由哪个金融机构批款,请以征信的显示为准。

小贷公司如何与网贷平台合作?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如何与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如果从公司开展业务的角度来说,这属于如何通过互联网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问题,而这必然与公司线下业务的开展与监管有很大的不同。无论是业界还是监管方对此都比较关注。我们不妨来比较详细地探讨一下。

一、公司与网络的关系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规定,“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公司试点。”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的经营范围具有地区性,只能根据批准在一定的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网络应遵守现有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也就是说,网络是公司受“互联网企业”控制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业务,其业务形式与一般从事线下业务的公司有明显的区别。网络业务是互联网企业与公司合作的结果。

二、网络与个体网络借贷的关系

根据《指导意见》,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指导意见》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体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提供个体网络借贷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性质,其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而网络则属于国家专门监管的金融活动,是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

三、公司开展互联网业务的监管规范

201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网络的监管细则”。不过该条例目前尚未正式出台,网络的“监管细则”也未制定。由于公司由省级地方政府审批和监管,因此对于公司开展互联网业务各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

2016年9月发布的《上海市公司监管办法》规定,“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重庆市于2015年12月发布了《重庆市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对重庆市监管的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2016年10月重庆市发布《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其中对于重庆市公司与网络平台合作问题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四、重庆市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相关规定

重庆市对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规定比较系统,个人认为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很可能对未来国务院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网络监管细则产生重大影响。重庆市对于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从审批、备案、业务内容和风险控制各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要取得批准

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对经营范围的突破或扩大,因此理应获得主管部门批准。《重庆市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公司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由区县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核,并在网络贷款业务试运营成功后,报市金融办完成备案方可正式运营”;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擅自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公司须与合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并需要备案

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其风险防控自然是监管部门所关注,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设立和重大事项根据规定也需要向地方金融监管机关备案,因此为方便监管重庆市规定公司与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需要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重庆市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公司新增网络平台和贷款产品,应有不少于15天的试运营期,并于正式运营15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备案”;第十四条规定,“公司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平台的网络贷款业务,应于终止前30日内向市金融办和区县金融办报备”。

《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应选择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互联网平台,自建网络贷款业务及数据系统,系统持有或与平台共有用于信贷风控的相关数据”;“公司可以作为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作获取借款客户,并应先报备后合作,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而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与公司的具体关系,监管部门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只要双方的设立及运行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可。而根据《指导意见》关于网络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因此公司可以由自身或其关联方设立网络借贷平台而与之合作,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其他合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合作,总之对于监管部门只有一个要求即“合规”。

(三)公司只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放贷业务

《重庆市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239号)第二十条规定,“经市政府金融办批准,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办理资产转让。”也就是说,重庆市公司除了进行业务,还可以进行票据贴现和资产转让业务。

但是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只能进行放贷业务。《重庆市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公司,除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全国办理自营贷款业务外,其他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与不能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公司相同”。

《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公司不得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不得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并特别明确公司不能通过网络为自身融资,关于这一点《重庆市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不准通过网络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四)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要应建立健全网络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

网络借贷业务中的网络识别与控制与传统线下业务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而且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平台性质不同,公司是以自身资金进行放贷业务,其风险控制尤其重要。这一点重庆市的监管部门也非常重视。《重庆市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审慎选择合作的网络平台,严格审查平台机构的合法性、经营的合规性,并确认本公司获取数据的方式合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建立健全网络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风控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应当及时向市、区县金融办报告可能导致重大信贷风险发生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平台经营资质取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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