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暖气费问题走法律程序,我能胜诉吗?谢

每年我小区都是后收暖气费一般是转年的4月份左右(我有收据为证),因交暖气费得具体费用上和供热未达成一致,(供暖期间停了几天暖气,供热收费来说给减几天钱,我问他依据是什么,她说没有依据我说减多少就多少,我们企业说了算。这点让我很不理解,让供热人员拿个条文或企业内部的文件也可以,我马上就交,她说没有,这事就一直耽搁下来了)期间多次找到供热可协商未果,这次小区改暖气管道,供热说把欠的暖气费补上才给改,可是改补得我肯定补,供热还说滞纳金还好几千呢,这个我不认同,滞纳金是因为你供热不给我解决问题,不解释清楚扣我暖气费的事情才使我一直没交暖气费,滞纳金我不可能交。我想问问:1,滞纳金是不是不该我承担,不是我的主因过错造成的呀。2,我要求看扣钱的依据他是不是有责任给我提供。3,改暖气管道不是我不叫暖气费时供热的责任导致的,是不是不应该不给我装呀?(请专业人士给我解答,不明白的人请不要给予误导,谢谢)

1.你不交暖气费是你违约在先,因此,滞纳金是要交的,具体数额要看你们签订的供热合同。如果你按时缴纳了供热费,对方停供热的那几天,除退还相应供热费外,还应给予你违约金。

2.对方有责任提供扣钱的依据,但是他不提供不构成你不交暖气费的正当理由,当然你的质疑说明你很有证据意识。

3.用热人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对方可以你违约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这里包括改装暖气管道,所以现在必须解决之前的费用问题,根据你们的合同,上面如果写明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则优先仲裁;如果未写明,可以仲裁也可以起诉至法院

下附合同范本: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范本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三)用气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小时;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人参数。

第三条 供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 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限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将热费以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定,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用和检查。

(二) 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 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 用额外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 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 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 小时以上的,供热人通知用热人,比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 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反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提前 小时通知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 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 有权要求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 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人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 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消费结清。

(五) 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帐号如有变更,应当即使通知供热人。

(六)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 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

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 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人不承担责任。

(1) 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 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 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 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期间。

3. 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

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

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用热

天数热费的 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年,从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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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20
不怎么同意楼上的“你不交暖气费是你违约在先”这个观点。由于对方不能拿出上一次费用减扣的具体依据标准,故供热方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所以楼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应视为违约。所以:
1、滞纳金不应该承担。(除上述理由外,还可以用格式合同中的告知义务和民法的减损规则来作为支撑。)
2、有责任提供依据。
3、应该给你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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