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弧侵权奥特曼,法院应如何判决?蓝弧太可恨,对于奥迷来说,纯粹引

蓝弧侵权奥特曼,法院应如何判决?蓝弧太可恨,对于奥迷来说,纯粹引起公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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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是由蓝弧动画和乐视影业联合出品的2D/3D动画电影,由王巍执导,大张伟演唱主题曲《我在诗里看到了你》,该片将于2017年10月1日在全国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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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0

圆谷株式会社败诉,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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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是由蓝弧动画和乐视影业联合出品的2D/3D动画电影,由王巍执导,大张伟配音奥特曼并演唱主题曲。影片中,奥特曼大胆巅覆以往形象 ,化身九头身、八块腹肌的性感暗黑系角色登陆中国,并与代表正义的钢铁飞龙之间展开了一场关于能源晶石的争夺之战。该片将于2017年10月1日在全国上映。

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奇奥天尊)、北京天悦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天悦东方)未经圆谷株式会社(简称:日本圆谷)许可,擅自发布了将要使用“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原作进行影视改编企划的消息。

就此事件,日本圆谷在发布郑重声明,强调了其从未向奇奥天尊以及天悦东方做出过任何许可授权。“奥特曼”系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总代理为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创华),任何有关奥特曼系列的业务都应与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联络。[4] 

伪造假版权

不仅如此,在《奥特曼元神归位 天悦东方抢获影视版权》文中被反复强调的所谓的权力来源——1976 年缔结的奥特曼形象的授权文件(以下称“1976 年文件”)确系一份伪造文件。对此,就所谓的“1976 年文件”签约主体之一辛波特先生有直接司法管辖权的泰国最高法院,已于 2008 年 2 月 5 日做出了认定“1976 年文件”系伪造的终审判决(案件编号7457/2550)。此终审判决代表辛波特先生没有任何可以对外进行授权或转让的权利。UMC 所谓的其自 2008 年 12 月 24 日从辛波特处取得该文件的所有权利之转让,也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UMC 并不享有“奥特曼”系列相关的任何著作权利。日本圆谷自始至终是“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制作人以及著作权的所有人。[4] 

日方回应

圆谷制作以及奥特曼英雄的官方微博上,同步释出了对于该做的侵权抗议声明。在声明中指出,虽然许多初期的作品如《奥特曼英雄(超人力霸王)》、《奥特曼英雄七号(超人力霸王七号)》等…作品的海外使用权争议尚未解决。但无庸置疑的是,圆谷制作仍为奥特曼英雄的制作者、并拥有其著作权。

这次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过授权,擅自使用奥特曼英雄并损害其品牌形象,圆谷制作表达严重的抗议,并且将会针对举办发表会的公司、以及制作电影的公司寻求法律途径解决。[5] 

片方回应

在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对该问题,日本最高法院、泰国最高法院分别作出过不同的判决,因日本、泰国法院判决的效力未经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承认,两国判决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约束力,该案不应以日本、泰国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泰国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缺乏法律依据,最终维持了二审判决,驳回了日本圆谷的再审申请,认定《1976年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辛波特享有上述9部作品中两部作品的著作权,7部作品在日本市场以外的独占使用权。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实际上已经解决了日本圆谷与辛波特之间关于《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康添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有效,根据《1976年合同》辛波特拥有上述9部作品中两部作品的著作权和其他7部作品除日本市场之外的独占使用权。根据辛波特和UM公司之间的协议,自2008年起,《1976年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均已交由UM公司代为行使,TIGA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现为UM公司唯一合法的独家授权商。因此可见,中国片方的授权链条是清晰的,获得了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并非“山寨”。同时,他认为,日本圆谷当年签署《1976年合同》的时候,可能没有预想到几十年后国外市场的发展而做出了错误的商业判断,但无论如何,不能无视中国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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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9-14
哼,真相是什么大家都清楚。
就像文栩说的,说蓝弧版权是正版的:
要么是不知道真相傻到被当枪使的CHUN DAN;
要么是知道真相瞎咧咧的HUN DAN;
还有一群想着有钱不赚白不赚的WBD!
我们国家在发展迅速的同时,人口素质不断下降。某些为了赚钱不顾礼仪廉耻丢我中华民族之脸的人渣,想把人家50年作品据为己有。
蓝弧,人在做,天在看。爱国?你配吗!?
蓝弧喷子,不懂的别出来瞎咧咧,丢人;知道的也别出来瞎咧咧,无耻。
我说版权你们就要说爱国了,如果爱国一定要建立在盗版以及厚颜无耻上,那么这个爱国只不过是你们一个借口,甚至是你们的道德绑架而已。
蓝弧所列的所谓版权交割图,已经一条一条被迪本和文栩反驳回去了。就是不知道这位法官大人,会不会像当年判辛波特胜诉的那位于晓白同志一样,因为贪污受贿被拉下马。
有些人啊,自己丢人算了,还把我中华民族之脸丢到国外去了。
唉~跳梁小丑,不值一提,说多了还是看得起他们了。
第3个回答  2018-01-05
侵权!!!
1976年,《雷欧》收视率低下及中东石油危机使圆谷公司陷入几乎破产的困境,圆谷将1965《奥特Q》至1974《雷欧》使用权出售给采耀,但并未出售版权, 泰国人辛波特先生为学习广告摄影,曾来到日本,在圆谷英二先生的另一公司圆谷株式会社工作过,并与圆谷英二之子圆谷皋先生有过交往。后圆谷皋先生继承父业任二公司的社长。 1995年底,圆谷皋先生去世,几天后,辛波特先生宣称曾在1976年3月4日,与圆谷签订过一份版权转让合同(即1976年合同)并称据此日本昭和年代的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已经转让给了他。圆谷公司索要合同,辛波特先生提出先要承认该合同的存在,否则不能提供,为了表示礼貌,圆谷公司还是很礼貌的表示承认,在收到致歉函件后,辛波特先生才向圆谷制作发去了《1976年合同》复印件。圆谷制作才发现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公章和圆谷皋先生的签名是伪造的,然而,辛波特先生恶意利用此函,宣称这是圆谷制作对《1976年合同》的认可。此后,即将该合同公诸于众,并开始对外宣称自己才是日本昭和年代的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于今年将《奥特曼》版权出售给蓝弧,然后事情就这么闹出来了。
再做出几点补充。1.2009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76号判决,在对《1976年合同》中存在的许多不合逻辑和不合法现象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参考了泰国警察总署对《1976年合同》的司法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1976年合同》无效,该合同为伪造的合同,日本昭和年代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为日本圆谷制作。这个判决获得了国内法律权威的广泛肯定。2.2010年11月22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以(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判决,改判认定《1976年合同》有效,日本昭和年代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1、《奥特Q》;2、《奥特曼》;3、《赛文奥特曼》;4、《归来的奥特曼(杰克奥特曼)》;5、《艾斯奥特曼》;6、《泰罗奥特曼》;7、《詹伯A》)终审判决著作权人为日本圆谷制作,辛波特先生享有上述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的使用权。
第4个回答  2017-10-04
侵权又如何,奥迷又如何。中国乔丹侵权结果还是美国乔丹赔了一笔钱,安利在国内搞传销却能横行,还有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侵权。法律途径又会如何,更何况现在圆谷也没以前牛了。说不定他就是故意侵权呢,而且说实话,如果圆谷早点开始做CG电影,哪里还轮得到别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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