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够对已经交易但未过户的车辆进行查封强制执行吗

如题所述

法院不能对已经交易但未过户的车辆进行查封强制执行。如果误查封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公示的方法为交付,交付行为完成后,占有动产的人一般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对于特定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一般为财产价值较高的动产),规定对于该类特定动产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其次,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往往价值较大,将登记作为对抗条件才足以充分贯彻物权公示原则;国家是积极倡导机动车物权变动登记的,而不是弱化登记。这既是基于民法领域的立法考量,也是基于其他法律领域的立法考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即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如果赋予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对世的效力,则会为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逃避债务提供法律上的可能,可能会导致人民法院难以决断买卖、交付的真实性,进而导致法院难以执行被查封的财产,产生大量的司法实践难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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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20

不能。如果法院误查封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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