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未告知向上级复议的期限,向上级申请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如题,下级复议机关告知我们复议申请不属于他们受理应该向上一级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是没告知向上级申请复议的期限是多久,请问应该怎么计算期限。而且当时下级复议机关是口头告知我们不属于他们受理,后来经过我们书面去函要求他们给一个书面的复函说明,时隔4个月后才给了我们书面答复,明确不属于他们受理,应该向上一级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我们可不可以自收到书面复函开始计算复议申请时效?
感谢你的回答,不过可能是我没把问题说清楚。情况现在是这样的:
国土局做出无偿收回土地的决定书,送达决定书的时候国土局的送达笔录上明确告知我们如果要复议,是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我们按期向市法制办申请了复议,然而法制办再收到复议申请后第4天口头告知我们说不属于他们受理,应该向省法制办申请复议,他们说因为国土局的决定上面写了是经过市政府批准的,批准机关是被申请人,应该向省里复议,然而我们当时要求市法制办给予书面的说明,他们不给,一直拖延了4个月,后来我们实在没办法,又书面给市法制办去文件,要求他们给我们一个书面的说法,不然我们没有依据去找省里面,直到现在,法制办才给了我们一个书面的复函,说明当初他们是告知了我们应当向省里去复议。
我现在才拿到市法制办的书面复函,现在我根据这个复函,去向省里复议,省法制办会受理吗?这种情况下我的复议时效有没有过期呢?

一、问题中没有说明是针对什么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下面只以针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做答。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据此,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那么不可以自收到书面复函开始计算复议申请时效;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有瑕疵,将直接影响到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以此为抗辩理由要求自收到书面复函开始计算复议申请时效是可以的。

三、如果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则要具体分析,不能以上面答复为蓝本。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我认为,你将送达决定书的告知笔录与现在这个市法制办的书面复函加在一起,可以起到证明行政机关告知救济权利不清的作用,据此,可以提出自收到市法制办的书面复函之日起算复议时限的抗辩。以上只是个人观点,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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