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扩展资料:
发回重审的相关案件
2017年9月1日,因9把“M51S”型号仿真枪,朱金洲被捕,距今已385天。今年3月,因非法买卖枪支罪,朱金洲被判刑7年。上诉亦被驳回。
但8月14日,安阳中院决定再审该案。一个月后,该院裁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汤阴县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该案确已被发回重审;朱金洲也于9月21日回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从今年5月开始,红星新闻持续追踪此案。
朱金洲的妻子王艳红告诉红星新闻,2012年,朱金洲开始经营钢材生意,生意较好。3年后,他们又开了家玩具店,销售各种儿童玩具。事发后,朱金洲在汤阴县伏道镇前攸昙村经营的玩具店已关门。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8)豫0523刑初4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夏,朱金洲从安阳中环百货董存林处购买了3箱M51S型号仿真枪,每箱6支,每支125元。到货后,朱金洲以每支170元至210元的价格出售。截止案发,9支待售。
2017年9月1日,汤阴警方在朱金洲居住处查获9把“M51S”型号仿真枪。经鉴定,9支仿真枪枪口比动能在2.61~3.09焦耳/平方厘米,符合公安部“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即为枪支”的认定标准。朱金洲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3月22日,因非法买卖枪支罪,朱金洲被判刑7年。对此,朱不服,遂提起上诉。 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王艳红还有其他家属多次前往安阳及汤阴法院反映诉求。
8月14日,该案出现转机。安阳中院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书》中称,“经安阳中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将由安阳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9月18日,河南省内黄监狱,朱金洲仿真枪案再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发回重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