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职业技能规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戴某是一家商务公司的职员,2011年1月,他到一所县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学习,由于戴某工作比较忙,两个月的学习他几乎每周只能来一次,有时候一次也来不了,因此戴某对培训的内容并不熟悉。在县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戴某找到县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评员林某,请林某通融一下,找人代考。在林某的帮助下,戴某顺利地通过了鉴定,并领取了职业资格证书。后来有人将此事向省劳动保障厅举报,省劳动保障厅会如何处理呢,违反职业技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答疑

违反国家职业培训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和责任者主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职业培训实体不按规定与学院签订培训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职业培训实体违反物价部门规定超标准收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3.职业培训实体违反培训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给学员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情节严重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培训实体,或者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滥发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擅自编制试题或违反考场规则的;不受理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或不依规定回避的;伪造或滥发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收取或使用鉴定费的,以及其他违反职业技能法规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给予处分、吊销鉴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给予罚款处分。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69条的规定:“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该县职业技能鉴定站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依法对申请鉴定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的评定,不应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该县职业技能鉴定站违反国家规定,允许鉴定申请人找人代考,并违法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应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收回戴某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取消林某职业技能考评员的资格;责令县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为期半年的停鉴整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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