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

如题所述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是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根据党章规定,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第三条,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党章第四十二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第四十八条在对党组的任务中明确,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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