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对电梯费的规定?

如题所述

电梯产生的费用支出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业主承担,主要依据如下:
1、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中已列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项目,电梯属于共用设备。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有义务承担电梯产生的费用(含电费等)。
3、《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涉及利用电梯广告的收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按国家规定移交物业,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有关问题详见本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应尽义务”、“如何理解前期物业服务的责任与期限”等文章。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采纳、能帮助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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