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地铁口,一个四五十岁得人问我做不做他摩托车,我说很近不需要,另一个开摩托车的又说我给你便宜点,,我说不需要,然后走了没多远,听见第一个开摩的的说,他*了个*的,×**********×~**!****说的好难听,我就回头说,“你说什么”,然后他跳下来想要打架,如果我把它打了,或者没打过,需要什么法律责任吗?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别人先辱骂、动手打人,被侵害人可以防卫。例如甲殴打乙,乙可以报警,录像取证,如果甲不停止对乙的殴打,乙以制止甲对乙的殴打而采取措施才是防卫。这个措施不一定是殴打对方,可以是其他足以制止的行为。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以下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那他要过来打我,我要怎么样正当防卫,又不能打伤他,但是我不打他要害,我打不过他,,打不过他肯定被他打伤,我只有跑路吗,?
估计让他动手先打我,我就被打晕了,如果躲过攻击,可以再出手反击吗?又攻击他什么部位,到什么程度才算正当防卫,不致于蹲几年。
估计让他动手先打我,我就被打晕了,如果躲过攻击,可以再出手反击吗?又攻击他什么部位,到什么程度才算正当防卫,不致于蹲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