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可以行使
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不保证付款,只能由开出汇票的企业付款,通过账户进行付款的。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
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的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应该在支付给下一手票款、或者被下一手起诉的3个月内向前手再追索,再追索的时效是3个月,超过3个月,就失去了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如果是持票人,忘了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提示付款,还有一次机会,可以在承兑到期后的两年内起诉付款人和承兑人,超过两年,法院可以不再受理了。但是,如果这时是二手票的持票人,由于你的大意没有在6个月内向前手追索,这时已经失去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就是说,不能再起诉前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