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处罚力度需要加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罪将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死刑。但如果只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买卖不是不同的罪,只是理论上买卖双方的罪责可能不同,但严重程度不相上下。
因为被买来后,女性可能会遭遇虐待、强奸、精神虐待、身体殴打之类的。我不同意。没有必要废除从重处罚的拐卖妇女罪。贩卖妇女本身应该是一种犯罪行为。我觉得应该数罪并罚,拐卖妇女罪也要判。拐卖过程中非法拘禁、强奸(轮奸)、故意伤害等行为时有发生,但谁能保证一定会发生?这种把人当商品卖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废除拐卖人口罪,谁能保证人贩子不会钻法律的空子?
如果废除拐卖妇女罪,以后如果有单纯的拐卖,没有涉及其他暴力行为,人贩子可以无罪释放吗?被拐卖的妇女在拐卖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很多不人道的待遇。比如你在被拐卖的路上被打被骂,你自己买家人可能会遭遇强奸和虐待。所以在讨论拐卖妇女罪的刑法时,不能只看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看这个过程中对妇女造成的伤害,很可能是数罪并罚,这也是为什么最高刑可以是死刑的原因。
有拐卖妇女的人贩子和买主,他们可能是后续重罪的预备犯。现实中是有这种情况的。有的人贩子只是忽悠被拐妇女一段时间,以找工作等理由让她们跟着,然后被拐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卖了,要等很久才能从买家那里知道真实情况。这种拐卖和上面说的非法拘禁、强奸(轮奸)、故意伤害等等都没有关系,那么这个人贩子能逍遥法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