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4.申请回避的权利。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6.控告权。7.获得保护的权利。诉讼义务:1.作证的义务。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4.接受检查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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