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

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

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如下:
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
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具体内容如下: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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