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二、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三、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四、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的强制性规定。五、对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强制性规定。六、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七、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强制性规定。八、对董事长设置及产生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九、对董事会职权的强制性规定。十、对董事长履行职责的强制性规定。十一、对董事表决权的强制性规定。十二、对股东会通知和临时提案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十三、对董事会决议的强制性规定。十四、对股份公司董事赔偿责任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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