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区别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区别

“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一般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讲的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规章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内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以规章形式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规章,比如,设定行政处罚,出台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均属于规章。至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项,说明具体问题。
1、制定主体不同。
①各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②市方政府规章只有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才有权制定,本省范围内,除省政府外,仅较大的市的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两者效力不同。
①制定规章属于立法活动。
②规章效力高于政府规范性文件。
3、两者内容不同。
①规章内容既包括为加强地方事务管理的创设性规范,也包括为执行法律、法规的执行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较全面、系统。
②规范性文件则较专一、狭窄,有较强的针对性,更多地表现为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补充,以实现其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或使其更切合本地的实际情况。
4、两者权限不同。
①规章具有警告、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处罚条款,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规章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②规范性文件不具有上述权限。
5、两者制定程序不同。
①市政府规章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②规范性文件可以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也可以由政府负责人直接签署。
6、两者结构不同。
规章一般有较为完整的章、节、条、款、项和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12-28
我国政府机关发布的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为中央政府各部委发布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区分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方法为,首先看发文机关,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规章为中央政府各部委发布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只适用于发文政府管辖区域内;其次看发文字号,由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以部委或政府令的文号发布,如《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165号)、《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63号)。因此如果是中央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并且以“XX令”为发文字号,则该文件为规章,如果是“X发〔2021〕43号”则为一般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二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