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后离开现场算逃逸吗

如题所述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离开现场的话算逃逸,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是存在法定情形的,即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一、车祸后以下情形车主离开不属于逃逸:
1、车主已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后离开的.如果在车祸后,当事人对事故事实都没有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车主才离开的,此时即使另一方反悔报案,车主也不构成逃逸。
2、车主是为抢救受伤者离开的。发生车祸后,如果车主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不算逃逸。
3、车主是为筹集医药费离开的。车祸后,如果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该离开行为不算逃逸。
4、车祸时车主不知道或不能发现已经发生了车祸事故,然后驾车驶离现场的,有证据证明则可以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依据规定,行为人需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不算逃逸。
5、车祸后车主自己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不属于逃逸。
车祸时车主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了的,有证据证明则可以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6、轻微事故逃逸的,将承担全部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处以罚款200到2000元,可以并处15天以下拘留。
二、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但没有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
四、对交通肇事案认定自首应作以下认定:
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典型的自首。本案正是具有该情节的自首。
但肇事后虽然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又因惧怕承担责任而逃逸,后被抓获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已经发生变化,不愿承担罪责而逃避法律制裁,客观行为也印证了其主观心态。
肇事者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并未抢救伤者和财产,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自首,因为不管肇事者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他的行为确已使自己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只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当认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肇事者抢救伤者和财产,但并未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的情形下,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对待。如果肇事者是忙于抢救伤者和财产而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并且未逃逸,之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和处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从主观上看,肇事者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是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从报警和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救助伤者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在交通肇事发生以后,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而报警投案则缓之无妨,此时救助应优于报警投案。如果呆板地强调肇事者报警投案势必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教条化理解。
肇事后未报警或未委托他人报警,但有证据证实肇事者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五、交通事故逃离和逃逸有的区别:
主要看这类交通违法人员是否具有合理的理由逃离现场,事后是否主动投案自首。区别很大。在于主观上有没有逃避责任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从客观行来界定。逃逸,其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而离开现场。要承担全部责任。逃离,主观上没有逃避事故责任的想法,但因其他原因离开现场。例如害怕被殴打而离开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六、特殊交通事故划分标准: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故意逃逸的,逃逸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在有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不按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反交通标志行驶、无证驾驶、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以及存在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力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第七十五条 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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