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10-29
这个需要看情况,如果是2016年6月30日之前已在厦门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失业人员,其分娩时间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且在此期间未在异地参加生育保险,可在生育后至社保中心(本市人员到户籍所属社保、外来人员到市社保)申请一次性补缴生育保险费至连续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方可享受生育津贴。
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6]203号)的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补缴生育保险费至连续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并享受生育津贴。
(一)适用对象:2016年6月30日之前已在厦门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失业人员,其分娩时间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且在此期间未在异地参加生育保险。
(二)补缴标准:上述适用对象以1500元/月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0.7%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生育保险费至连续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
(三)生育津贴:上述适用对象一次性补缴生育保险费后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1500元为月计发基数,按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津贴发放天数根据《通知》规定执行。
(四)申领程序:上述适用对象需自分娩之日起6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职工,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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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4-20
不可以
生育待遇是单位在职工生育前后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10/12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才能享受。女职工孩子生了才交社保有什么用呢?生育当月和生育前没有社保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单位支付,补缴社保没用
第3个回答 2016-07-12
连续缴费满年方可报销,如果你不能报销,你的老公有此项保险也是可以报销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