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负责维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管道、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用户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物业用户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物业用户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扩展资料: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服务;(二)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建议;(三)建议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