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如题所述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运城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本规定所指的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制品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是主管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机构等组织和机构需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在运城市城区和县(市、区)城区的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止燃放区域由盐湖区东城办事处、西城办事处等以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行政区域组成,县(市、区)城区的禁止燃放区域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此外,以下场所和区域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院、学校教学区、城市主次干道、高架路、立交桥及地下空间、风景名胜区和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划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运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媒体应做好公益宣传,学校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物业服务机构应督促业主遵守规定,做好提醒和防范工作,并及时举报违法燃放行为。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告知消费者相关规定,并对燃放行为进行劝阻,无效时及时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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