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侵权竞合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产品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第三人过错的环境污染责任,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损害责任,都是竞合侵权行为,间接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必要条件。物权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是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些承担典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都是竞合侵权行为。产品责任中的第三人责任,其他责任人的建筑物等损害责任,建筑物倒塌中其他责任人的侵权责任,都是承担先付责任的竞合侵权行为。劳务派遣的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责任,都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竞合侵权行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较少有人注意,这种侵权行为承担的并合责任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类型。,(一)债务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侵权竞合根据侵权行为的多少形成不同的侵权法律关系,每一条侵权法律关系均产生终极的损害结果,并且受害人均能根据其中一条法律关系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依据所有的法律关系向所有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共同侵权中,所涉法律关系实际只有一条。即使在间接结合的情况下,似乎从表面现象来看存在多条法律关系,但这些法律关系最终会因彼此相互结合而形成同一损害结果,故而仍应视为一条法律关系。,(二)债务形成的因果关系不同。侵权竞合由于各个侵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因此,每个侵权行为之间不发生因果关系,每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形成单一的因果关系,属于“一因一果”的情形,只不过存在多条“一因一果”。共同侵权则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在间接结合的情形下,各原因之间发生重叠并相互结合,共同形成同一的损害结果。其他情况下则是多种原因同时结合而直接形成损害结果。,(三)法律要求不同。竞合侵权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上也尚不成熟,实践运中争议较大,做法不一,其运用完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当事人无权对此进行约定。共同侵权则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理论界对此已无太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和处理往往对照法律规定进行则可。,(四)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竞合侵权产生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责任方式。竞合侵权中各侵权人之间不发生相互求偿,除非基于终局责任而行使追偿权。共同侵权形成的则是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侵权形成的连带责任均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按份责任则主要是基于间接侵权而产生的。,侵权竞合根据侵权行为的多少形成不同的侵权法律关系,每一条侵权法律关系均产生终极的损害结果,并且受害人均能根据其中一条法律关系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依据所有的法律关系向所有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侵权竞合由于各个侵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因此,每个侵权行为之间不发生因果关系,每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形成单一的因果关系,属于“一因一果”的情形,只不过存在多条“一因一果”。竞合侵权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上也尚不成熟,实践中争议较大,做法不一,其运用完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当事人无权对此进行约定。竞合侵权产生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责任方式。竞合侵权中各侵权人之间不发生相互求偿,除非基于终局责任而行使追偿权。

法律客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情形,多发生在使用生产或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以及运输、医疗、餐饮、娱乐等消费服务领域等,当事人在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后,往往面临着如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问题。正是存在着违约与侵权竟合的情形,起诉讼方式选择具有了特殊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以旅客运输合同为例,它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点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就运输关系本身性质,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关系。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因造成旅客伤亡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旅客运输合同的要求,如果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损害旅客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如果从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承运人在旅客运输中对旅客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既侵害了旅客合同中的权利,也侵害了旅客的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因此,从理论上讲,旅客运输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旅客既可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承运人侵害其人身权利为由追究承运人的侵权责任。对于接受医疗的病人以及接受餐饮、娱乐服务或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来讲,在接受医疗、服务或使用产品过程中如果因医疗单位、经营者的责任或产品质量的缺陷造成人身损害,其法律关系同旅客运输中的情形基本雷同,也就是说病人或消费者和旅客一样既可以要求医疗单位、经营者或产品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医疗单位或产品销售者(包括生产者)侵害其人身权利为由追究其的侵权责任。既然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赔偿范围不同,赔偿主体和赔偿标准也可能不同,因此在起诉前究竟提起何种诉讼应慎之再慎,但事情总是在变化之中,若起诉后想变更诉讼的方式,是否可以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做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这一规定,变更诉讼的方式只能在在一审开庭以前提出。判决生效后受害人能否再以另一种诉讼方式起诉呢?显然是不能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同一事件法院是法院不会重新受理,更不可能作出两份判决的;同时《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当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只能主张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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