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什么产生的

如题所述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什么产生介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包括四项具体制度:

1、主权在民制度。这就是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内容;

2、代表选举制度。它是人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以及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领导人员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是人民实现宪法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制度保障。这是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和基础;

3、民主集中制度。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和运作原则。从组织原则看,它主要是规范三个关系:即人大和人民的关系,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从运作原则看,它要求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4、人大工作制度。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的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代表制度、会议制度、表决制度等。以上四项具体制度互相贯通、结合,构成了人配巧举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大代表义务: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综上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关于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职能、运作的原则和机制,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宽配检察机关关系的原则和机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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