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校的老师都是警察吗

如题所述

如果是授衔、着装的警校教师,则为人民警察。警校老师具有警察身份,有人民警察证,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着人民警察制服。有的回答认为警校教师有警察身份但不是警察,这种说法存在前后矛盾、难以逻辑自洽的错误,是对警校教师身份的误读。警校教师的编制因各个部属、省属高校而异,有的使用纯事业编制,有的使用参公事业编制,有的使用公务员行政编制。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并没有规定人民警察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换言之,只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考试,就可以。《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仅规定了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未规定实行公务员的人事制度或管理制度。法律是一种明示性的规定,不能轻易地作类推解释或扩大解释,因此,从法理角度而言,不能简单地将工资制度理解为人事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注意该条规定并不是说人民警察必须使用国家行政编制,而是说国家行政编当中由人民警察使用的那一部分,需要实行专项管理。因此,也无法得出使用事业编制或参公事业编制的人民警察不是真正的人民警察。
《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公务员法对人民警察等公务员设置衔级作出了许可性的规定,但并不等于事业编人民警察不允许设置衔级,也不等于事业编警察就不是人民警察。
综上,没有法律规定警校的非公务员编制老师不是人民警察,相反,由于警校老师具有授衔、着装、持有人民警察证等人民警察具备的基本要素,而应当被认定为人民警察。
至于警校教师能否参执法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一般而言,警校不是执法单位,因此,教师不能参与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或刑事司法活动。但根据《人民警察法》关于警察义务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也就是说当警校教师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对公民提供必要的帮助,这是作为警察的义务,而不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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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02
警校老师只是具有警察的身份,并不是人民警察。警校老师的职责是答疑解惑,通常不受理案件,也不进行执法工作。而民警对辖区的案件具有执法权、管辖权。
警察属于公务员编制,警校老师算是专业技术类,有警衔和编制,而且会有基层和老师可以相互挂职锻炼,一般本科类警校都算是该公安厅的下属事业单位,所以老师的身份很复杂,不确定,老师带的是灰底肩章,校长,书记属于行政管理带的是黑底肩章,而且惯例是该省警察协会会长,看级别,有的警校是厅级单位,有的是副部级单位,教师和校长级别也有变化,总之,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惯例老师全当老师看,毕竟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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