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委托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如题所述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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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9

    委托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需以物之交付或从事特定行为作为合同成立之要件。成立委托合同是否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法律在所不问,依据当事人意愿或习惯即可。

2.委托合同是有偿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另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可通过约定形式排除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无偿是委托合同的一种例外。

3.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委托人可将一切事务交由受托人完成。事务的种类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通常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委托。此外,委托事务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委托合同成立基础是相互信任。

      委托人选定受托人从事委托事务,是基于对受托人能力之信任;而受托人接受委托事项,也是基于愿意为委托人从事委托事项。基于这种特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第2个回答  2021-06-01
(1)相互信任,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的基础。委托合同即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同时也包含着委托人对受托人完成某项事务的能力和水平的信托,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了解和承担义务的意愿。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人所委托的有关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或授权不得将所受托事项转托他人处理。从这点上讲,委托合同又具有严格的人身特性。
(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以委托人的名义和所交纳的费用,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承认受托人为处理受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否则委托人不承担有关责任。
(3)委托合同视情况签订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其有偿或无偿,主要看委托人是否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而确定。
(4)委托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为了使合同增强严肃性,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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