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需以物之交付或从事特定行为作为合同成立之要件。成立委托合同是否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法律在所不问,依据当事人意愿或习惯即可。
2.委托合同是有偿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另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可通过约定形式排除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无偿是委托合同的一种例外。
3.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委托人可将一切事务交由受托人完成。事务的种类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通常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委托。此外,委托事务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委托合同成立基础是相互信任。
委托人选定受托人从事委托事务,是基于对受托人能力之信任;而受托人接受委托事项,也是基于愿意为委托人从事委托事项。基于这种特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