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不再按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实际发生时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据实列支,

这是在哪一年颁布开始实施的呀?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原文如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具体操作方法是:对于职工福利费,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当期福利计划,预计当期应计入职工薪酬的福利费金额;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实际发生的福利费金额和预计金额进行调整。
但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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