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未相应招标文件的暂定价,结算时如何处理?

清单招标,施工单位为了低价中标,降低了材料暂估价计取综合单价,2008清单明确说明必须按材料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评标时评委没有发现而中标,结算时如何调整材料价差?乙方认为已中标就要按中标综合单价的材料与实际价找差,甲方认为应按招标文件中的暂定价与实际找差。请各位老师帮我如何说服施工单位!

首先,你的实际价是怎么得来的,我觉得,实际价应该参照暂定价认价程序来确认。经过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以及审计单位)共同确认的价格可以直接进入决算。我认为决算总价=中标价-中标价中的暂定价+认定后的实际价。这种方法仅适用于平均下浮的报价,如果投标单位采用的是不平衡报价可以采用决算价=中标价-发标时的暂定价*下浮率+认定后的实际价。当然甲方还可以采取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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