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应经哪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审批权限如何?

如题所述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为三十公顷以下的荒山、荒地、荒滩,

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开发荒山、荒地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以及开发荒滩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扩展资料: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人大网——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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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2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一次性开发30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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