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再保留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的规定,只有户口在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依法承包本集体的农村土地使用权;
2、当事人退役后,户口已经迁到用人单位(非农业),并且户口原籍地已经重新分配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能再保留当事人的份额(仅限于户口迁出后的本次承包期限内继续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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