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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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如前所述,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是特定的,但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一方,即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只有义务主体才有特定或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权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以性。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从性质上看,民事权利都体现着一定的利益,但它并不是生活中的一切利益,只有那些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才体现为权利。而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则必然和社会利益的个体利益,法律是不会保护的。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它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一样,它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同样也体现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不同的是,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益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并统一地束缚着民事主体。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成为无法落实、毫无意义的东西。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客体是物,也有人认为客体是物和行为,依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既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它的客体也应该是统一的,把“物”和“行为”这两个不同的事物分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妥的。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能作为权利的标的,不能作为客体。单纯的物和行为一样都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即结合成“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买卖关系中的客体是交付买卖的物的行为;运输关系中的客体是、及时送达运输标的物的行为。即使是在所有权关系中,其客体也不是所有物本身,而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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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01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意义如下: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使这些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凡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则予以保护;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则不予保护,有些时候还要给当事人以民事制裁,从而发挥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它只是抽象地表明法律保护什么。有了民事法律规范,又有了民事主体的行为和有关事实,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和有关事实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第2个回答  2010-04-20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并统一地束缚着民事主体。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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