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4-20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本案中乙同学玩扔石头的行为显属不当行为,故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乙同学的家长应当对甲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关于学校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依据该司法解释,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则学校就不承担责任。而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可从以下三方面具体分析:第一,看学校是否尽到对学生的管理职责,如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措施,校舍、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能否确保学生安全等;第二,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如是否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地对学生进行了教育;第三,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照顾责任,如是否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学生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不同层次的照顾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