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公益性岗位依旧会下岗。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安排工作,安排工作时,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积极推动自谋职业进行安置,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辅以就业服务、教育培训、政策优惠等积极措施,扶持和帮助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就业和创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退役士兵被安置到公益性岗位,仍有下岗的可能性。
简介:
退役士兵即退伍士兵,是指退出现役的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2015年10月,民政部、总参谋部联合印发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此举旨在确保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这是民政部、总参谋部联合推出的又一项惠兵举措。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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