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海事局船舶散装运输液体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苏海法规[2001]217号2001年6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命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运输和装卸液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船舶、码头、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直属各海事局(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散化船和船公司、散化作业码头应针对作业要求建立安全操作和安全工作的良好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患措施;不断提高岸上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重视环境保护,建立、完善
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进口IBS规则或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收货人(货主)应在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前向拟接卸港的主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船合同。
第七条进口IBC规则或.MAPt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接卸、仓储、中转的单位,应在签定有关合同前向主管机关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该货物起运港的情况;货物的理化性质;分流船舶的名称、数量及货物流向。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过驳作业的船舶,按照
交通部安监发(1996)330号《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装运未经评定的危险有毒液态化学品,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托运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供能足以说明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有关技术数据及资料。
第三章船舶适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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