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招投标中的最低合理价中标?

如题所述

最低价合理中标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真的要应对,就拿出更好质量的施工方案和更高水平的建设质量,这样你贵一点也是有底气的!

合理低价中标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招投标方法,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制度的意义和优点在于:该制度本身具有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

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实现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供需平衡;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层层转包、挂靠、阴阳合同等不良行为;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有效防止国有资金项目中的腐败行为;有利于企业树立市场风险意识,推动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服务性行业的发展。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而且中标价格应是在“满足业主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专家评审的最低价”。显然是经专家评审后的最低价就是经评审的合理低价。 

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投标人采用低价抢标,再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高价结算以牟取暴利;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偷工减料行为,降低了工程的标准和质量;投标企业在投标工程中恶性竞争,严重扰乱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难度加大,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的监管要求更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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