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由乡级人民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村庄、集镇发展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规划批准。因此,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仍需经过乡行政机关批准。
经典案例
1998年某村村民戴某建了4间房屋,到2009年的时候,该房已经老旧不堪,戴某决定拆除旧房后重建。2009年8月,戴某在原房基地上再扩宽5米,建造新屋,但未达到超过原有农村宅基地的范围。同年10月,村委会告知戴某建房须经乡行政机关部门批准。戴某表示自己不理解,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还需要批准,但出于谨慎,戴某向乡行政机关咨询并申请,乡行政机关土地管理的通知戴某村的说法是正确的,并批准戴某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地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统归集体经济所有,农民对集体土地仅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农村居民建住宅可以使用宅基地,包括已建和未建房屋的宅基地,仅归各户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一些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城市土地的,由乡级人民行政机关部门审批。
在实践中,通常这种情况下,乡行政机关往往会将原宅基地继续交由原房主盖房,这不就是意味着农民建房不用再报乡行政机关审批。因为乡(镇)村建设亦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作为规划,出于此种情况考虑,乡行政机关也有可能将农民原宅基地部分交由他人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戴某在老房子的拆迁上对房屋了重建,剩余部分仅限于原宅基地,是使用原宅基地住房。但根据上述,戴某在实施住房行为前仍需向乡镇行政机关报批。听了村委会的意见后,戴某立即咨询并向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这表他确实不了解有关规定。乡行政机关经审查批准,确认其可以继续建房,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行政机关申请,乡,镇人民行政机关应当报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可以乡镇、乡村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文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的个人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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