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的查封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一、超标的查封的认定。超标的查封,系指查封财产的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的价值,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明确:
(一)查封财产的价值。最终成交价才是财产的精确价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网拍规定》), 最终成交价最低可为议价、询价、估价的56%。因此,需要网拍处置的财产查封时的价值,最低可为以议价、询价、估价的56%计算出来的价值。
(二)执行标的额。执行所得价款,在扣除执行费、评估费、优先受偿债权等费用后,才能用于执行法院依法清偿普通债权。执行中还可能有其他人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往往还需要协助扣税。因此,执行标的额包括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和估算的前述其他各项债权、税费的总和。
此外,财产的最终成交价才是其精确价值,成交之前无法精确计算,执行标的额也是随着执行时间的不同而变化的,时间每延迟一天,需要多计算一天的迟延履行利息,不可能做到查封财产的价值完全等同于执行标的额,超标的查封,系指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4条表述得非常清楚,“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
综上,查封财产的价值(以议价、询价、估价的56%计算出来的价值),明显超过估算的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和执行费、评估费、优先受偿债权、参与分配债权、有关税费等费用的总和的,即为超标的查封。
二、 不视为超标的查封的特殊情形。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查封的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视为超标的查封。
三、如何避免超标的查封。执行人员查封时依法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执行标的额,避免超标的查封。查封财产的价值是否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意见分歧大的,可由执行法院合议确认。根据《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四条,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四、对超标的查封的处理。
超标的查封指对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的财产的查封,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例外;对超标的查封的,执行法院发现后应当自行纠正,上级法院发现后应当指令纠正或者直接纠正,当事人有权要求纠正。
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统称“查封”),是法律、司法文件对民事执行一以贯之的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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