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 夫妻共同财产 的范围有哪些 新 婚姻法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 、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 外资企业 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知识产权 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 专利 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 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遗嘱 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 继承法 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 法定继承人 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 遗嘱继承 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 住房公积金 ;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婚内可以要求分割 共同财产 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不是夫妻共同掌管,而是由一个人掌管。因此,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夫妻财产 。 2、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的。 夫妻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急需大量的医药费,夫妻也有共同财产,但是另外一方就是不同意而且控制财产,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财产。 综上,我们了解到通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收入,往往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其中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比如,如果一方父母明确只赠与给自己子女的财物,那么就算是例外情况,此时按照一方个人财产对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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