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期限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控告人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算起,七天之内可以向原公安机关提出复议,要求立案调查。复议申请书要说清楚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收到控告人的复议申请书,会重新审核案情,在七天之内做出决定,并且告诉当事人最后的决定。

2、原公安机关复议之后还是决定不予立案调查的,要做出复议决定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于结果不满意,可以在七天之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上一级的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要对案情做出分析,在七天之内对给予当事人答复。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立案调查,下一级的公安机关要遵循上一级的决定,撤销不予立案调查的决定。

3、如果公安上一级公安机关仍然决定不予立案调查,当事人仍然不满意结果,可以向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询问不予立案的原因,并有权利要求作出书面报告,给予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解释。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应该立案调查,但是公安机关依旧坚持原决定的情况,人民检察院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公安机关要遵循检察院的意见,在收到通知的15天之内作出立案决定,并作出书面报告,原件由公安机关自己保管,复印件要交给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当事人立案调查的决定,让当事人做好立案调查的准备

控诉方自己的权益遭到他人的侵犯,人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不予立案调查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上诉,只不过这种自我上诉的方法胜诉的概率较低,需要有很多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他人侵犯了自身的权利,如果证据不明确或者数量较少,很可能被控告的一方会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