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告人王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该组织的骨干成员陈红旺等5名被告人和积极参加者崔永超等3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十二年到四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周利祥等3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